墓穴購銷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業務接待》標準,《吉林省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購墓使用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同價款和支付方式
1、墓穴的價格及相關費用
2、墓穴土地所有權依法屬于國家所有,自下葬之日起使用20年,使用期滿后甲方應向乙方收取管理費,以20年為一周期,一次性收取,收費標準按四發改價格字【2022】49號文件執行。
3、支付方式:簽定合同后,乙方需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項。合葬、換碑、墓碑文字重新描漆等實行有償服務,乙方應提前7天向墓園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墓園工作人員的協助下進行。
二、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
1、遵守殯葬、物價和合同管理法規,依法維護管理公墓,按照殯葬、物價等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收費。
2、碑與石材以現場雙方確認的實物為準,后期不予更換。
3、乙方在占地面積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墓穴,墓穴周圍之綠化、道路等基礎設施皆屬于甲方所有。因乙方原因造成墓區內綠化,基礎設施及其他墓體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為了墓區的整體環境,有權對墓區綠化、道路及其他設施進行改造和調整,有權對綠化區域進行產品建設和銷售。
4、為維護墓區整體規劃,墓穴相關設計、石材采購和建設施工統一由甲方負責。對于已經建好的墓穴的改造或改建由甲方負責,實行有償服務。
5、為維護墓區整體規劃,乙方不得在墓穴(包括室內葬)上方或周圍粘貼、擺放墓飾品,不得私自搭建,不得私自種植綠化植物。如乙方違反以上約定,甲方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進行恢復原狀處理。
6、墓穴自購買之日起,如出現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壞,3年內免費保修,但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損壞導致的除外。3年保修期后,乙方提出維修需求的,甲方實行有償維修。
7、乙方如需其他服務,雙方另行協商確認。
8、乙方使用墓位期限屆滿后,可與甲方辦理墓穴繼續使用手續。未與甲方辦理繼續使用手續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的,甲方應通過本市報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6個月后,仍不辦理續用手續或者遷移墓位事宜的,視為乙方自動放棄該墓位。甲方在辦理該墓位的公證事宜后,有權拆除該墓體并將棺材(骨灰盒)或者遺骸盒另行安置,有權自行處理陪葬用品。
9、乙方有義務遵守園區管理規定,并依本協議內容享有墓穴使用權。
10、乙方需愛護園區所有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保護園區生態環境衛生。如造成損壞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1、乙方的安葬事宜需在甲方的統一安排下進行,已安葬的墓穴嚴禁擅自打開,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12、乙方的權利可以由乙方的繼承人繼承,同時其繼承人應繼續履行乙方的一切義務。
三、關于購墓相關手續
1、乙方購買墓穴,需憑《火化證明》或符合購買墓穴的相關證明文件。甲方對安葬的棺材(骨灰盒)骨灰罐內的骨灰不做確認。
2、乙方在簽訂墓穴購銷合同并付清合同款項,取得《公墓安葬證》,此證書為到甲方辦理一切業務的憑證,請妥善保管,主要可辦理業務有:
1.辦理安葬有關業務,需在落葬前15天提前辦理;
2.辦理落葬,還需出示《骨灰臨時寄存單》和已付相關費用的票據;
3.辦理改建、退墓、遷墓業務。
四、關于退墓和遷墓
1、已經購買的墓穴不予退還.
2、本協議簽定后,未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遷移墓穴,調換墓體或轉讓給乙方及使(待)用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
3、乙方要求遷移墓穴且經甲方書面同意的,視為乙方自動放棄墓穴使用權,甲方收回墓穴使用權,合同自然終止,乙方已交費用不予退還。
4、墓穴使用期內,因政府征用墓區內土地,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時,按政府相關政策規定處理.
五、相關注意事項和提示
1、祭掃人員眾多時,請注意相鄰墓穴,嚴禁倚靠或擠靠,以免發生意外事故,如有發生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2、墓區內請嚴格遵守消防規定。祭掃時禁止焚燒各種祭祀用品。墓區內嚴禁吸煙、燒紙及燃放煙花爆竹,如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法律任。
3、嚴禁將紙扎等迷信品帶入墓區。
4、對乙方在墓穴內擺放的貴重物品和墓位上安放的物品及擺放的祭祀用品,甲方不承擔損壞和丟失賠償責任。為保證墓區環境整潔,甲方將對祭祀物品進行清除。乙方在祭祀時如將油脂或燭油侵入墓碑石材,自行負責處理。
5、墓穴因為氣候、地質等自然現象,產生積水、潮濕、棺槨(骨灰盒)隨葬品損壞或腐爛,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可協助處理。
6、公益環保節地葬,采用各種環保產品深埋處理方式,骨灰會自然融入土中,禁止將棺槨(骨灰盒)或遺物一起埋葬。
7、高峰期間(如清明、中元節)落葬客戶至少提前1--2個月辦理預約手續。
8、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即為有效送達地址,也是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仍以上述聯系地址、郵件發出的文件視為送達。
六、違約責任
1、若甲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期限交付墓穴給乙方安葬使用,甲方應自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履行約定事項(特殊定制墓除外),否則應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總價款10%的違約金。
2、辦理落葬手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墓位用戶祥細信息,碑文內容及樣式需經雙方簽字確認。如因乙方提供內容有誤造成原碑改刻、換碑重刻等,均由乙方承擔其費用。
3、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除恢復本協議約定的墓穴以外,還應向乙方支付與本協議總價款20%的違約金;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在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將其已遷移、調換或轉讓的墓穴拆除,但應將棺材(骨灰盒)交予乙方。乙方如不將骨灰取走,甲方按無主骨灰處理,乙方不得有異議。
七、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墓體毀損或骨灰毀失的,合同雙方均不承擔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甲方可協助乙方進行維修,由此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暴雨、冰雹、火災;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第三人刑事犯罪或治安事件。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公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約定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十、其他約定本協議合約經雙方簽字后,即時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